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十一)

来源:唐山社会保险公众服务作者:日期:2016-10-20

44、什么是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5、无营业执照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6、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47、定期待遇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8、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如何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9、能否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5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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