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皖人口发〔2010〕4号)精神,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规定
从2011年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我省计划生育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享受统一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试点县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格确认
(一)总体要求。优待对象资格确认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委。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优待对象公示制度。严格把握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严格规范确认程序,坚持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确认程序。优待对象的资格确认与每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同步进行,新增优待对象年度申报、一次确认、逐年年审。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村(社区)干部协助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村(社区)以适当的形式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参保优待条件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所需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级审核、公示并确认。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村(社区)上报对象的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逐人调查、复核,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确认人员名单,并根据政策条件确定补贴标准。
将拟确认对象名单、基本情况和补贴标准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县、乡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再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街道)将已确认优待对象的个案信息生成花名册,及时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县级抽查。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优待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资格确认质量抽查,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年度审查。乡(镇、街道)应于每年对往年确认的优待对象进行年审。经年审不再符合优待条件或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对象退出或变更审批表》,及时作退出或调整补贴标准处理。
6、数据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按要求及时将最终确认对象花名册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情况统计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和人社局。
三、资金管理
落实优待政策专项资金每年由县级人社局会同人口计生委进行预算申报,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审批金额及时计入个人账户。
对资格确认错误的,应及时停止享受优待政策,并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补贴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建立计生家庭参保优待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优待对象确认,资金预算、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组织、调查、审核和资金发放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优待对象的资格确认,人社部门负责政策落实。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优待计生家庭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积极宣传、组织动员计划生育家庭参保,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乡村(社区)计生干部要宣传到人、服务到户。及时总结宣传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的经验、做法与成效,不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推动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人口计生和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优待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政策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优待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失职而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及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