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刘某于1989年调入原S报社所属大兴商店,后转入原S报社开办的兴旺实业公司。1993年,原S报社成立广告部,将刘某调配给广告部使用,由广告部发放其工资。1996年开始,刘某因患病无法正常上班,每月仍按时获得工资。2000年,原S报社更名为“S日报社”,承继了原S报社的所有资产,刘某的工资仍按原渠道发放。此时大兴商店和兴旺实业公司均不存在或已解散。 2006年11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广告部每月支付刘某退休待遇直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报社以广告部撤销为由停发了刘某的退休待遇。刘某要求报社继续支付退休待遇并办理医疗保险,报社拒绝。同年12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报社承担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所导致的后果,包括支付退休待遇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那么,刘某仲裁请求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谁应支付其退休待遇?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劳动者养老和医疗损失应如何承担? 权威分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某在2006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9年时间后才申请仲裁,但其仲裁请求仍应受理。主要原因在于:2014年1月前用人单位一直在为其发放退休待遇,用人单位实际履行义务的行为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14年1月报社停发刘某的退休待遇,双方的争议才发生。为此,刘某申请仲裁时没有超过时效。 针对第二个问题,因刘某原工作单位大兴商店和兴旺实业公司已不存在或解散,依据原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文件规定,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作为被诉人并承担相应责任。2006年11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报社并未为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之前刘某也未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报社广告部也一直在发放刘某的“工资”。综上,仲裁委认为,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视同报社退休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此后报社广告部发放的“工资”视同为退休金(养老金)。 针对第三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刘某申请仲裁时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均已经无法补缴,报社又停发了其退休待遇,报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仲裁委裁决:报社应按2013年12月之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为刘某发放从2014年1月起的退休金,并以此为基数,按国家调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政策,同步调整刘某的退休待遇;报社承担刘某日后患病就医的住院费用,具体数额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标准报销。 报社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裁决决定。 最终报社于2016年2月执行了裁判文书,请人社局核算了刘某自2015年1月后应调整的退休金标准,按照新标准发放并补发了刘某的退休金;为刘某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承诺日后刘某患病住院先按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报销后,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差。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长按左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喔!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 | 人事人才 |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