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有话说
《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由此可见,职工个人账户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只有发生以下几种确定的情形,职工才能申请清算或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款项,即:
一、退休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待遇的条件,需要做一次性清算的;
二、职工在职死亡清算,或退休后死亡清算个人账户的;
三、已经转为外国籍,已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涵盖范围的成员,需要一次性清算的。
在本案中,丁女士计划出国,并且打算定居,这些都不能构成提前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条件。即便将来,丁女士按照个人预期拿到“绿卡”之后,只要不转为外国国籍,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账户都不能一次性清算或提前支取。而这一点,正是《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出于资金稳健性收益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丁女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5万余元款项将进行计息,计息标准将不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