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务
工伤基金待遇支付表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登记
1.单位登记
2.用工登记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缴费及实名制
1.工伤保险缴费
2.实名制管理
沈人社发〔2015〕80号
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的确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行业划分为8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7%、0.9%、1.1%、1.4%、1.7%、2.0%、4.0%。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分类和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
三、关于单位浮动费率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调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问题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保持在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4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超过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六、关于实施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到2015年12月31日截止,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执行。
第三部分 工伤待遇及经办流程
1.工伤认定鉴定
2.工伤待遇种类
3.待遇办理流程
工伤待遇种类及工伤待遇办理
工伤待遇办理要件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3)参保单位编码、职工编号
注:需补做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及受伤当月实名制报盘(分局工伤科)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窗口领取)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5)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材料:
(1)办理养老保险死亡返还审批表(未领取丧葬费)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4)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无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工伤待遇办理时间
(1)每月的25日至次月10日为审批期,进行新业务审批工作。市局待遇审批窗口进行待遇审批工作
(2)每月的25日至15日为分局拨付期,对当期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拨付工作。
(3)每月16日至24日为拨付期,由市局业务处对当前结算期数据进行汇总,拨付工作。并对新系统进行过月操作处理。各分局进行档案装订工作。
(4)工伤人员的认定和鉴定信息录入工作不受业务期限制。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即可先在分局建立工伤认定信息。
分局工伤科会向单位提供当月结算期的应付核定表,单位核对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金额无误后盖章签字确认,由工伤科进行复核并进行支付,单位首次报销还需要填写银行账号采集表。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有些涉及到第三人责任或者商业保险需要要件的,企业应该提前将票据复印留存。
一般视情况不同工伤待遇会在每月月底或者次月月初到达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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