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解读】本条系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固定参加社会保险。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依照本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应当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权机关作出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台湾香港澳民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