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强制性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凡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建立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增加职工长期住房资金积累,提高住房支付能力。
互助性是指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融通使用,把个人的有限资金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形成职工间的互帮互助,达到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保障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并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合理增值。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可用于廉租房建设。此外,从2009年起,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正式启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每个城镇职工参加工作后即开始缴存直到退休销户归还,期间只有符合条件才能提取或贷款。
普遍性是指所有城镇在职职工,不论单位性质、家庭收入、是否有住房,都应按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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