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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影响有多大
最近,有网友提出部分地市上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上调,是否加重企业的成本压力?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和职工?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那么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招工难”现象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快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不过,对于少数低工资且工资上涨慢的小企业员工,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的确存在。郑州的一家企业算了算账,2015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00元,同时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达到2464元。该企业内一位拿最低工资水平的员工,按规定个人需缴纳大约38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与其本人工资相比,占比较高。企业职工的感觉是“本人工资没怎么涨,但缴费涨得多”。 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去年以来,我国连续下调社保费率,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有专家认为,今后应使缴费所参考的平均工资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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