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入职某学校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该学校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3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开除。为此,申请人向我委申请仲裁,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我委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晓以利害、提示风险,寻找合法合理的角度,引导双方相互体谅,相互让步,促成和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15000元整。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