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配件厂工人甘某年满52岁,男性,本企业工龄20年,患有高血压、腰肌劳损、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2000年,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因多种慢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厂劳动工资科认为,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甘某病退后休息了一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生意很不错。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纷纷仿效,也以患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决定停止办理,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厂方无法解释。
分析:
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要满足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限制。(1)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龄。工龄有连续工龄和总工龄之分,总工龄是劳动者所有工作年限之和,连续工龄一般指劳动者在某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退休要求有连续工龄10年。(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也称投保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甘某提出的退休的要求,必须符合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前两个条件甘某都符合,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该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认定。该厂只凭医院证明,没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即为甘某办理病退,是不正确的,责任主要在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