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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4月15日,金某在公司吊装器械时,不慎被压伤右手食指,在医院手术治疗9天后,便回到公司上班。2015年1月,金某申报工伤并获认定,他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金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月均6200元的工资标准,让其享受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司持续向金某发放了19个月工资,月均约为6050元。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能否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
搜索:何谓停工留薪期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法条,停工留薪期的有无或长短,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受伤程度确定。专家点评
实践中,为了避免 “小伤大养” 或 “无限期休养” 的不良现象,多数省份颁布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企业一般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相关目录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金某的受伤部位为右手食指,其治愈出院后无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而且事实上金某也并未停工休息,而是回公司上班,故客观上不存在停工留薪期,不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此外,公司在金某工伤后工作期间,给予其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原工资福利待遇基本持平,故无需再向其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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