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下调政策通知

来源:通达公众信箱作者:日期:2016-06-17

政  策
    为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厦门日前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涉及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将为厦门用人单位减负。厦门市社保中心提醒,由于此次涉及降费的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医疗保险方面,本市城镇职工单位缴6%。今年3月起,医疗保险厦门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已下调了1个百分点,本市人员从8%降为7%,外来人员从4%降为3%,期限一年。在上次调整的基础上,从本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将按6%执行,再次下调了1个百分点。
      养老保险方面,缴费基数下限调为1500元。今年1月起,厦门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4%降为12%,期限一年。在上次调整的基础上,从本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将从厦门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为厦门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
不过,那只是下限,用人单位还是要按照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基数,只是不能低于下限。
     失业保险方面,单位缴交费率调至1%。本月起,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交费率按1%执行,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下调失业保险缴交费率后的下限相同。
     工伤保险方面,费率减半执行。此前,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83%的平均费率调整为0.677%。从本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在此基础上减半执行。


参保信息对比

外来职工社保费变更
备注:外来职工个人部分无减少扣款;

本市职工缴费变更

备注:本市员工因个人的职等不同,所以缴纳的社保基数也不同,此例子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出的差额,尽供参考;

解  析

社保降费减负目的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第二批政策措施。因此我市在今年3月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同时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对象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
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险费降费的内容及其时限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交费率按1%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以上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度实施的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实施的情况
(一)养老保险
1、2016年1月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进一步下调(从14%降为12%),期限一年。
2、从2016年6月1日起,原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现下调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失业保险
1、2015年7月起,本市人员缴费费率由3%降至2%,外来人员缴费费率由2%降至1.5%。
2、2016年3月起,我市对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凡企业上年度净裁员率低于失业率的,按上一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3、从2016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交费率从1.5%下调至1%,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下调失业保险缴交费率后的下限相同。
(三)工伤保险
1、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83%的平均费率调整为0.677%。
2、从2016年6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四)医疗保险
1、自2016年3月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本市人员从8%降为7%,外来人员从4%降为3%,期限一年。
2、2016年6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此次社会保险降费后社保缴费情况



最近略忙,所以信息发送的有点迟,抱歉啊!~想聊天的可以下班后发信息到公众号,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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