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提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你缴费了吗?你想了解的政策全在这儿!

来源:桓台大众作者:日期:2016-09-23

尊敬的广大居民:

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县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市人社局统一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合并缴费,参保居民按照当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一寸照片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缴费,如何缴费?

每年的9月至11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期。我县缴费使用社保卡批量代扣,未办理社保卡的可提供指定银行卡账号。参保人如需更改缴费档次或代扣银行账号的需在9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登记变更信息,同时务必于9月30日前将所缴保费(养老和医疗)足额存入社保卡或指定银行卡中,以免影响扣款。

三、参保人按照什么标准缴费?缴费补贴如何确定?

我县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仅限残疾人和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选择缴纳),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和补贴如下: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各项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即每人每年500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单独记入个人账户。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是由哪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的补贴就越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也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就越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逐年提高,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未按规定缴纳保费的,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目前,我县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户和合法生育双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农村独女户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3、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4、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以及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所在村(居)社保协理员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核后即可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待遇。对于因个人原因延迟提报申领材料的,自审核批准当月开始发放相关待遇,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含政府代缴部分)且年满55周岁,可提前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即持有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且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参保人,依据其本人意愿,可于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提前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七、参保人员去世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如何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员去世,不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储存余额(包括财政补贴)都会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已领取待遇人员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去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销户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银行账号等资料到参保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800元。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能否跨地区转移?如果中断缴费,可以补缴吗?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冲突?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能够在山东省以内跨区县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必须定期在原参保地进行身份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先行停发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中断缴费的,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保费期间不能进行补缴,即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项险种缴费。参保人达到相应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缴费最后时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前,方可办理两项险种转移衔接,处于缴费期的参保人不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需携带两项险种缴费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转入地开具《联系函》,再到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

九、对被征地农民如何进行社会保障?待遇怎么核算?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计算合并领取养老待遇;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合并领取养老待遇。保障对象中不满16周岁人员及在校生,可将其政府补贴的保险资金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满足条件时,预存款账户的社保资金,按规定转入对应的社保账户。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对于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但在方案实施前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人员予以清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33-8226073


桓台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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