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参保缴费须知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均可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1)成人居民: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2)学生儿童:0-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哈市全日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两年待业期内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温馨提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先确认是否已参加政府其他形式医疗保险,请勿重复参保。
二、年筹资标准
人员类别 | 缴费 档次 | 年筹资标准(元) | ||
合计 | 政府补助 | 个人缴费 | ||
成人居民 | 一档 | 710 | 420 | 290 |
二档 | 565 | 420 | 145 | |
学生儿童 | —— | 470 | 420 | 50 |
注:1、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困难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和所在院校全额补助)。 2、散居学生儿童参保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下一学年度医疗保险费。 3、个人缴费标准适时调整,请参保居民参(续)保时及时了解,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 |
三、办理参(续)保时间、地点
(一)在校(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10月份统一办理参(续)保手续。
(二)0-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和成人居民等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办理参保。
注:1、由于民政部门和残联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数据信息实时更新,为确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困难人员需在本人待遇期结束当月持相关证件到原参保社区办理续保确认手续。
2、成人居民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择,两个缴费年限内不得变更。申请变更时,应在待遇期结束前到原参保社区办理。
温馨提示:①在校(园)学生儿童未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的,请随时到社区办理。②请尽量在新生儿出生28天内办理落户并参保,否则您需往返多次更改参保信息、医保卡信息并更换医保卡。
四、参保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还需提供近期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一张。
注:1、困难人员:参(续)保时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参(续)保时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哈市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3、尚未落户的0-28天(含28天)新生儿:参保时提供其父亲或母亲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社区暂以其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号、XXX之子/女和新生儿出生日期进行参保信息登记,落户后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社区进行信息变更。
五、缴纳保费时间、地点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费)。
(一)在社区办理参保的居民通过哈尔滨银行缴纳、缴存保费。
新参保居民(不含0-28天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当月持经办社区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签约凭单》和银行部门规定的材料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建立个人账户并办理医保签约,将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医保签约账户内。
0-28天(含28天)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当日持社区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将当期保费现金存入“现金缴费业务流水号”内,之后再与哈尔滨银行建立医保签约账户并续存下一年度保费。
注:参保居民因出国定居、参军、户口迁出、死亡或转为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不再续保的,请及时到原参保社区办理停保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医保解约手续。
温馨提示 ①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续保缴费,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2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②续缴保费时,需在本人当期待遇结束前足额将下一年度保费存入医保签约账户内,医保经办部门将在本人当期待遇结束前3个月内扣缴保费。
③参保居民请及时办理哈尔滨银行短息提示业务。对于成功办理医保签约的,哈尔滨银行将短信告知当期保费扣划情况。
④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两年待业期间,本人需在每个待遇期结束前持相关证件(详见本须知“第四项”)到原参保社区办理续保确认手续。
(二)在校(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六、医疗待遇启动时间
(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参保缴费的大、中、小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9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在社区参保的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不含0至28天新生儿)自参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0-28天内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成人居民医疗待遇期为12个月;学生儿童医疗待遇期统一按学年度管理,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例1、 老李,46岁,2015年1月6日办理参保并缴费,按规定自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期为2015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
2、 小丽所在小学于每年9月组织参保缴费,医保待遇期统一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由于小丽因故9月份未在学校参保缴费,待遇终止。小丽于2014年10月31日前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费,其医保待遇期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如果小丽自2014年11月1日起,去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那么按规定自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其待遇期为2015年2月1日---2016年8月31日。
3、 小明于2015年1月1日出生,父母于2015年1月28日前为其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期为2015年1月1日——2016年8月31日。
4、 小帅于2015年1月1日出生,父母于2015年1月29日为其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自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待遇期为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31日。
5、 小刚,2014年9月在大学缴纳4年保费,其医保待遇期为2014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
七、参保信息的修改
(1)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的成人居民和散居学生儿童,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区或区医保中心(地址见附件2)进行基本信息修改。
(2)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的学生儿童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基本信息修改。
提供材料:参保人医保卡、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保卡密码设置、修改、查询
(1)设置密码:在定点医院初次使用医保卡时自行设置密码。
(2)修改密码:在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时修改密码。
(3)查询密码: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到区医保中心查询。
九、社保卡补办、更换
(1)社保卡补办:
所需材料:本人办理携带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携带本人及及丢失人身份证原件。丢失人未满16周岁的,必须由第一监护人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如果第一监护人与丢失人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需第一监护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孩子的户口原件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
办理地址: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或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中心(和兴路38号)
咨询电话:0451-87597177 87597199转125或126
(2)社保卡更换:
16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社保卡初次申领,请本人持二代身份证件就近到所属区医保中心办理(地址见附件2)。
温馨提示:1、平房、松北、呼兰、阿城每月最后一周工作日集中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
2、因年龄增长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人与社保卡上照片差异较大、社保卡信息与户口信息不符的,请及时办理个人参保信息修改并更换社保卡。
第二部分 医疗待遇须知
参保居民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疾病门诊、普通门诊医疗、生育补贴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就医人群 | 住院起付标准(元) |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一个待遇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
一档 | 二档 | ||||
成人居民 | 乡镇卫生院 | 200 | 80% | 56% | 11万元(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费)。 |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
一级医疗机构 | 240 | 60% | 42% | ||
二级医疗机构 | 480 | 55% | 38.5% | ||
三级医疗机构 | 720 | 50% | 35% | ||
学生 儿童 | 乡镇卫生院 | 150 | 80% | —— | |
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70% | |||
二级医疗机构 | 300 | ||||
三级医疗机构 | 400 | ||||
注:(1)参保居民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2)参保居民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3)参保的低保和重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住院起付金。同时,一级医院住院统筹金支付比例为成人居民65%、学生儿童75%。 (4)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85%。 (5)异地转诊和非定点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20%。 (6)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就医人群 | 治疗项目 |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
成人居民 | 放疗 | 50% | 55% |
化疗、免疫治疗 | 60% | 65% | |
血液透析 | 60% | 65% | |
血液透析滤过 | 50% | 55% | |
腹膜透析 | 22元/袋 | 22元/袋 | |
血友病 | 50% | 55%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50% | 55%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 | 55% | |
肝、肾脏移植术后 抗排异门诊治疗 | 60% | —— | |
学生儿童 | 放疗 | 70% | 70% |
化疗、免疫治疗 | 80% | 80% | |
血液透析 | 80% | 80% | |
血液透析滤过 | 70% | 70% | |
腹膜透析 | 27.5元/袋 | 27.5元/袋 | |
肝、肾脏移植术后 抗排异门诊治疗 | 80% | —— | |
血友病 | 70% | ——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70% | ——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70% | —— |
注:成人居民二档按一档70%支付。
三、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在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具体如下: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就医人群 | 统筹基金 | 个人负担 | 统筹基金最高 |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成人居民、学生儿童(不含大学生) | 50% | 50% | 150元 |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费);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皮试、血细胞分析(五分类)、尿液分析(仪器法8-11项)、标测心电图、支原体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门诊检查项目。 |
大学生 |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由所在高校自行管理。 |
四、生育补贴待遇
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育龄妇女,给予300元医疗费定额补贴。
五、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0元(暂不需要个人缴纳)。
(二)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报销范围: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
(四)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5000元。
(五)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
第三部分 就医、结算(报销)须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需持医保卡(社保卡)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报销)
(一)住院就医:参保居民须持本人的医保卡(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部)刷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诊疗终结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院即时结算(报销),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同时在院一站式结算(报销);个人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
1、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2、尿毒症患者血(腹)透、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加盖医院公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一寸照片四张,到市民大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卡(社保卡)就近在我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见附件3)选择一所进行普通门诊医疗,诊疗结束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院即时结算,个人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温馨提示:首次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即确定为本人年度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就医。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
(一)下列情况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市市区内营业网点(见附件1)按规定办理报销:
1、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参保大学生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急诊医疗费用的;
2、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5)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转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参保居民常驻外地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医疗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长期异地医疗办理:参保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持本人身份证、本人在异地居住的有效暂住证明或异地房屋产权证、医保卡(社保卡),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长期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二)异地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本人医保卡(社保卡),本人身份证和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诊的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
温馨提示:参保居民请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电话登记备案(见附件1 ),以方便我们及时了解您的住院就医情况。
三、生育补贴领取
参保居民持本人的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和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市市区内营业网点(见附件1)办理补贴事宜。
附件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市市区内营业网点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哈尔滨分公司 | 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 | 84888265 | |
南岗支公司 | 南岗区花园街281号 | 53607657 | |
太平支公司 | 道外区东直路150号 | 58974245 | |
香坊支公司 | 香坊区公滨路393号 | 55640728 | |
平房支公司 | 平房区青年街33-2号 | 86531833-8007/8014 | |
呼兰支公司 | 呼兰区南大街307号 | 57331184/57327596 | |
阿城支公司 | 阿城区延川大街413号 | 53769400/53769412 |
附件2 市、区医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 | 地址 | 电话 |
哈尔滨市医保中心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 87383555 |
道里区医保中心 | 道里区抚顺街98号 | 84522722 |
道外区医保中心 | 道外区南康街54号 | 88307618 |
南岗区医保中心 | 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 | 86208612 |
香坊区医保中心 | 联草街9号民生大厦 | 51895772 |
平房区医保中心 | 渤海三路5号 | 87372101-106 |
松北区医保中心 | 松北区松北一路53号 | 88107370 |
呼兰区医保中心 | 呼兰区公园路20号 | 57337701 |
阿城区医保中心 | 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 | 53725449 |
附件3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南岗区文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化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王岗镇中心卫生院、香坊区民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安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通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共乐光华卫生服务中心、松北区松浦人民医院、道里区共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新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幸福医院、香坊区通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院、道里区新发红十字医院、南岗区大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和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靖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通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太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新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安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哈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燎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大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南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芦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北区万宝镇卫生院、香坊区香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革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阿城区金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南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文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仁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进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新农镇卫生院、道里区建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房区友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呼兰区宏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曲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通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东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阿城区金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大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先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房区兴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奋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康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房区保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房区新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斯大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荣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七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黎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松花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抚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道外区大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工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里区新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新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哈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恒磨牙窝沟封闭定点(限参保学生儿童):哈尔滨市儿童医院、黑龙江省口腔病防治院、哈尔滨市口腔病医院。
附件4 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肿瘤放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哈医大四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研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总队医院
肿瘤化疗、免疫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哈医大四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医院南岗分院、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南岗分院、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研所、哈尔滨市红十字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总队医院、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黑龙江省电力医院、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哈尔滨电机厂医院、道里区人民医院、道外区人民医院、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呼兰区中医院
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松北院区、黑龙江省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南岗分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红十字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总队医院、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黑龙江三精肾脏病专科医院、黑龙江长江肾病专科医院、黑龙江盛德肾病专科医院、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黑龙江省电力医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电机厂医院、哈尔滨星光医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医院、哈尔滨嘉润医院
腹膜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阿城区人民医院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药店名单: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中央大药房、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奋斗分店、哈药集团医药商厦、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太平桥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利民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动力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平房医药商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松北分店、人民同泰医疗连锁店阿城分店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名单: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研所、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医大二院(限系统性红斑狼疮病)
附件5 具有异地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名单
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哈医大四院、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传染病)、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限肾移植)、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限肾移植)、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居民医保政策会适时调整,敬请关注。为保障您的权益,您可通过社区、网站、咨询电话随时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按规定办理参保、续保、缴费和就医。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rblss.gov.cn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热线:0451-12333 8738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