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我县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相应出台增加了提高政府缴费补贴、对个人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等惠民举措,为实现全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国家会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养儿防老,不如参保”,各级政府积极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多得养老金,现将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的划分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五保供养人员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长徼多得,多缴多得,缴费与待遇挂钩
政府补贴与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挂钩,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对选择100元档次标淮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按费额的10%确定,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1000档次补贴100元,1500档次补贴150元,2000、2500、3000档次补贴200元)。
2011年7月1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应参保而未按时参保人员,待其年满60周岁时,须将应缴纳的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档次挂钩,参保缴费每满一年至少可增加1元基础性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人员,其年均缴费额低于500元,则每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若其年均缴费额高于500元(含500元)的,则每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国家会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附,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档次挂钩,具体算法见上文第三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总额+政府补贴+利息
例:王某按每年1000元标准连续缴费共计30年,待其60周岁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约为367. 41元。367. 41元=70元(基础养老金)+(15×1+15×3)(加发基础养老金)+33000(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因每年的国家规定昀记账利率不可预测,所以上述举例不含利息)
四、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继承
未享待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或缴费人员享待后未活满139个月死亡而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部分)或余额全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五、养老关系转移实现“无缝”对接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可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镇、县级经办人员审核其提供的材料,复核无误后,由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及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结后由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告知转入人员。
城乡居民朋友们,为了您父母晚年幸福,为了您自己养老无忧,为了减轻您儿女的负担,为了您和您全家的和谐幸福,欢迎您积极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我们将竭诚为您捉供优质服务。
咨询电话:2586563 2586021
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O-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