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者流动就业频繁,在各地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何归并,一直是流动人员关注的热点。那么如何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呢?
养老保险转入南京市条件
已在南京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
1、南京市户籍人员;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非南京市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的。
---提醒事项
● 在南京市建立临时账户人员,不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南京市。
●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 转入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经退休审批部门审核,转入前在原参保地存在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情形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在当地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坚持要求在我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予认定。
医疗保险转入南京市条件
已在南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
---提醒事项
● 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省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归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归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异地参加的年限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累计计算。其中在3个月内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补缴后视同连续参保,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步转移
参保人员只需要在转入地提出申请,后面的工作都由两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来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在南京参保缴费后方可申请转入。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应同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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