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时候每个人要缴纳的各种保险中,有一种失业险,以月工资为5000元为例,单位每月需要缴纳50元,个人需要缴纳25元。
那么当你真正失业之后
这份保险金该怎么去领呢?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指定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到失业保险申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每次申领期限最长为3个月。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区失业保险部门在个人成功申领后的次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年龄 |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 (元/月) |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 (元/月) |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 (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415 | 1132 | - |
≥35岁 | 1470 | 1176 | 941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520 | 1216 | 973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根据今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16年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得知: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本人提出申请后,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也就是说,外来从业人员即使满足领取条件,也需要转移其失业保险关系至户口所在地才能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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