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证》申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进行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困难认定申请:《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第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认定。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城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已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并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本、医疗本、当年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合格后,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至退休。
四、社保补贴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
五、就业见习基地申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二)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见习毕业生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中工作。
(四)见习基地必须具备行业或相关专业代表性。
(五)见习基地应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就业空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2个,见习人数不少于2人。见习基地应留用20%以上的见习期满人员继续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满足公众利益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补贴政策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八、职业技能培训: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常见工种包括: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工艺编结工、手绣制作工、电焊工、汽车驾驶员、家畜饲养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维修工、家政服务员、保洁员、电工、机绣工等。
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划分以及用途:职业资格证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十、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室面向创业者而实施的一个培训项目。通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者学习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创业培训具有时间短、培训课程模块化、培训成本低、培训质量可靠、学用结合、互动参与的特点。其培训对象:面向具有创业愿望、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可投诉。
(一)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后签名。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逐一列明投诉人情况并签名。
(二)投诉人应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投诉建筑施工项目拖欠工资的,要提供施工协议、记工单、工资欠条等能够证明拖欠工资的凭证。
十二、退休相关问题:
(一)企业职工按照《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6号)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累计工作满9年)、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累计工作满10年)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工作满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满50周岁和女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事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有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联系人: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01-6223518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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