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实施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规程》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国管公积金提取手续大“瘦身”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2016年9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将简化,今后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将更方便、更容易。届时,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单位已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出业务。
九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此外,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开具证明。具体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文章来源:新华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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