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劳动者应注意工资发放方式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9-10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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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何玉芬状告豫菜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补齐2016年1月至4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经仲裁委调查何玉芬于2016年1月进入豫菜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服务员,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何玉芬称,虽然其与公司约定的是每月工资3000元,但是实发只有2500元,她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均以生意不好为由,未为她补发每月少发的500元。

  劳动仲裁在庭审调查中发现何玉芬提交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并不是本人的对账单,而是一位名叫何晓红的银行对账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何玉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自己的银行对账单来证明公司每月确实为其少发500元。她为何提交别人的对账单?何玉芬解释说刚入职时因为手边没有自己的银行卡,只有表姐的卡,到发工资的时候只好先让公司把工资打到表姐的卡上,后来也一直未更改成自己的银行卡。公司在质证该份证据时称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为不是何玉芬本人的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公司每月少发工资。最终本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支付了何玉芬少发的工资。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工资一般都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这样在出现工资方面争议的时候能够直接通过银行对账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数额。但有时候用人单位主观或被动地会将工资发放到不是劳动者本人的银行卡上,这就造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工资争议的时候取证困难,无法直接证明工资发放数额,甚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有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将几个员工的工资发放到某一个员工的卡中,再由该员工将工资分发给其他员工,比如饭店老板将员工工资统一发给前厅经理,前厅经理再将工资分发给前厅服务员,如果产生工资争议,这就很难直接说明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了劳动者取证困难。

  对此,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工资是由银行转账,还是转到本人银行卡中对劳动者更有利,如果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还需要在工资发放表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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