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当事人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2.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5)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3.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评上护理等级者,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7-10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26.工亡职工待遇有哪些?
答:(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7.哪些人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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