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支付工作指南
第一个步骤: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书面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单位填报盖章的《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津社保伤1号)
2.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原件;
5.工亡职工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个步骤:工伤职工医药费审核支付
工伤职工医药费支付申请时间为每月4日至6日(遇六日不顺延)。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a. 单位填报盖章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
b.医疗收据及明细清单以及对应的处方;
c.检查报告复印件;
d.就诊病历复印件。
将每名工伤职工每日的票据与相关要件放在一起,计算出每日的发生金额。交接表填写总票据数量与总金额。
2、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a. 单位填报盖章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
b.医疗收据;
c.费用汇总清单;
d.住院病历复印材料: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等。
注:门诊与住院费用要分别填报两套交接(退单)表
温馨提示:
a、单位持填报盖章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及工伤职工伤情近期诊断证明原件(工伤协议三级医院开具),可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就医登记。职业病职工可选择一家联网医院,工伤职工可选择两家。联网登记后,工伤职工可在选择的定点医院挂工伤保险号刷卡就医。
b、工伤职工须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伤。工伤发生当天,可就近就医;
c、每月只能办理一次医药费申报审核,就医的全部票据我们都将留存,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如果需要留存,请提前复印。
d、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如需住院,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及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住院联网确认。住院确认后,住院费用将联网结算,无需个人垫付报销。
下载表格及定点医院名单: http://pan.baidu.com/s/1jHIi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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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登陆公共邮箱下载:TJSBHPSB@163.com
密码:123456hp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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