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址: 市政府8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28号(档案管理中心)窗口
二、办理条件: 符合接收范围,满足接收条件的,方可办理。 (一)接收范围:本市市区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3、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如自谋职业退伍军人、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并在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员、户籍转入本市人员;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员。如:人社部门补办录用手续人员、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接收条件 1、档案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错装入的其他人的档案材料,无档案管理关系的单位委托管理的档案不予接收。 2、档案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其中: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档案须有录用审批手续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 (2)离退休人员档案须有离退休审批手续; (3)退伍军人档案须有入伍、退伍审批手续; (4)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档案须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上山下乡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出证明、返城后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入证明资料的原件或者加盖提供证明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补办录用手续的人事档案须有人社部门审批补办的材料。 3、档案材料填写规范,手续完备。档案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 4、档案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且与材料内容相符,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无脱页散页,无乱孔损坏文字的材料。 5、人事档案转递时,要严密包封,由委托管理单位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达方式转入。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未包封或已拆封的不予接收。 6、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原档案管理单位补齐或核查清楚。个别材料确属难以补齐或难以核查清楚的,由原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若转递过程中发现假档案、缺少“三龄一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证明材料的档案或其他不符合转递规定的人事档案不予接收。
三、办理材料: 1、本市市区各级组织委托管理: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2、异地各级组织委托管理: (1)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流动证明(户口或劳动合同书);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办理程序: 1、经办人到档案管理中心窗口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前置件,明确档案接收的范围; 3、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接收条件;4、符合条件的,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即时受理,按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结。
五、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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