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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作者:郑飞飞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王新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某电器公司也为王新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3年5月初,王新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王新未至某电器公司处上班,某电器公司于2013年6月为王新办理退工手续。 2013年5月中旬,王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王新出狱后前往某电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今年5月,王新却以某电器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王新遂又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本案系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电器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新的劳动合同。 虽然王新主张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法院认为,王新服刑完毕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对于某电器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说明并无异议。另外,王新还于2014年8月向某电器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某电器公司支付的款项2000多元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等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再无任何争议。王新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王新对双方于2013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因此,王新主张自己与被告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裁定驳回王新的诉讼请求。
(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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