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机动车造成员工伤害引发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来源:佛顺之律作者:日期:2016-07-14


 

      同一单位机动车造成员工伤害引发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时,是否只能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存在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受害人家属应按照工伤认定及索赔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赔偿款项最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受害人办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应由其自行最终承担。用人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因缺乏理赔的基础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我们认可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基于机动车的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典型的侵权责任及商业保险责任(交强险部分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责任性质上属社会保险责任。前者属私法民商法领域;后者属公法或者公私兼顾的劳动法领域。前者体现出较强的处分性;后者强制色彩较浓。前者具有赔偿性质;后者具有补偿性质。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分属不同领域,二者形成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并行不悖。同一单位机动车造成员工伤害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按照《工伤事故保险条例》及其他规定主张工伤事故赔偿。基于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无价的一般法理,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择一甚至同时主张都没有理论障碍。用人单位(侵权人)对劳动者(受害人)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责任,但此选择权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假定该限制成立),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其从上述规定获得一种抗辩的权利,用以对抗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权,但不能以此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映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用人单位不行使该抗辩权,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当然,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是等价交换的保险合同关系,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用人单位放弃抗辩权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后果由自己还是保险公司负担,要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并遵循保险法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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