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参保个人垫付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或者单位到医保关系所在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的范围及所需资料(病人出院后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
一、范围
1.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3.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4.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5.因外伤中毒等住院未刷卡记帐发生住院医疗费后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属于报销范围的。以及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结算的费用。
二、所需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及相关检查报告;
3.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盖公章);
4.门诊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盖公章);
5.本人社会保险卡及复印件;
6.参保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异地住院、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含入院记录);
8.异地住院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院出具的定点、等级证明;
9.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10.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须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1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参保患者本人的储蓄帐号(目前:双流指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账号,并提供复印件。)
备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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