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个人缴存的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是不是意味着它是缴存者的私有财产,那么,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否无权制定种种限制使用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这样的论证粗看似乎成立,但并非没有漏洞。首先,作为个人财产的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职工和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却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在于为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助机构:个人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他就可以享受比商业银行利率更低的利率,这种优惠,实际上就是公积金制度每个缴存者所享受的额外的“孳息”。
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专项用途和性质,又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方面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1)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看,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看,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如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3)从对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增值看,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意愿决定个人住房公积金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
(4)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处分权看,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综上所述,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不完全所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由个人完全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