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存在不公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虽然都属于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但是前者属于互助性的金融制度,而后者则是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所以从一开始这两种资金就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也导致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会导致不公的情况。
在缴费人数上,公积金的缴费人数要远少于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实缴职工人数仅为1.2393亿,但同期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则为2.6219亿,前者还不到后者一半。如此补充,等于说是用一部分的公积金补贴了另外一部分未曾缴纳公积金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另外在缴费比例上,公积金是浮动的,在8%到12%之间,也就是说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都不相同,而养老金是同一比例,即单位缴费率一般为20%,个人缴费率一般为8%。公积金“充公”,多缴的人无法体现多缴的好处,对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带来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换句话而言,就是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导致的结果将是一些单位和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比其他人更高。
公积金是个人私有财产,无法充公
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一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属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有明确的目的,那就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而与住房公积金不同,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也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
从性质上来看,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面临产权争议。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相似,但是与统筹账户这种公共属性的资金截然不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职工退休之后,可以足额提取自己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而养老金则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如果将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等于是将公民的个人财产交由国家来安排处理,无疑会引起公众恐慌。
公积金与养老金是两个问题
今年2月,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公开称,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3000多亿元,累计结余3.4万亿元,全国支付能力达到17个月,不存在缺口,但各省之间确实存在发展不平衡,差异比较大。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披露,黑龙江的可支付月数仅为1个月,同为东三省的吉林、辽宁为7.5和8.9个月,而广东和北京分别则为52.8和34.6个月,基金相对充裕,来源稳定。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的缴存结余大幅增长。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但是住房公积金实际使用率并不高,以北京为例,2015年北京实际缴费职工达651.58万人,当年的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
养老金不足而住房公积金又无法惠及广大职工而导致资金闲置,另外住房公积金还存在被挪用的情况,一些甚至变成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小金库”。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住房公积金能够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闲置资金效率,养老保险不足与公积金闲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一开始我国的养老有国家全部负担,而如今是个人、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这其中的改革成本也是目前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因素之一。而养老保险这种现收现付的制度,很类似金融领域的“庞氏骗局”,如果没有更多的缴费人口,养老金出现不足是必然的。政府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就未曾考虑到独生子女政策下,劳动力大幅度减少的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增长低于退休人员增长。
而公积金闲置的问题更多的是房价的过快增长导致缴费职工在使用公积金购房上难度加大,甚至于各地区的房价调控政策也会限制职工使用公积金。比如北京等一线城市的限购政策,这就导致一部分职工五年时间内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没有使用的资格。而另外对于没有二套房需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终就只进不出了。
这两个问题都是政府在制度设计之初就未曾预见的,属于制度设计问题,用公积金与其被挪用还不如补充养老保险的逻辑来证明这一方案的可行性,无疑是用政府的一个错误来修正政府的另外一个错误,这既不能改正前一个错误,同样也会产生新的错误。
目前要解决养老保险不足的问题,延迟退休、全面二孩都只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财政补贴才是根本,不要总盯着老百姓的钱袋子。养老很辛苦,买房子同样很辛苦的。
来源:快评社,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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