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热线受理的咨询中,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较为突出。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这种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呢?职工又是否可以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确定了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免除。
也就是说,无论出于职工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也好,还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以现金形式折抵社保费的行为也罢,均不得排除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这一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了此类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相应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相应的罚款。
上述规定均表明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后果。除规定的滞纳金外,还有相应的罚款。
编外小结
上述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而免除。因此,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才是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权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