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来源: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8-20

一、缴费标准1、普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均为每人150元。2、三无人员、重点优抚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困难劳模个人缴费分别从城乡医疗救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送温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缴费时间:201681日至2016930日,逾期不再收缴。

三、住院待遇:封顶线、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一览表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每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元)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

  在校学生、

未成年人

200

400

600

600

30万元

其他城镇居民

17万元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

  在校学生、

未成年人

85

80

75

70

30万元

其他城镇居民

75

70

60

55

17万元

 

四、慢性病种类及其门诊补助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补助限额

补助比例

1G1

高血压(极高危)

2000

65%

2G1

心脏疾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2000

65%

3G1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限1年)

2000

65%

4G2

支气管哮喘

2000

65%

5G2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2000

65%

6G3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0

65%

7G3

干燥综合症

2000

65%

8G3

硬皮病

2000

65%

9

精神疾病

2000

65%

10

前列腺增生

2000

65%

11

糖尿病

2000

65%

12

癫痫

2000

65%

13

结核病(需抗结核化学药物治疗,限2年)

2000

65%

14

肝豆状核变性

2000

65%

15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0

65%

16

运动神经元疾病

2000

65%

17

重症肌无力

2000

65%

18

甲亢(限3年)

2000

65%

19G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65%

20

股骨头坏死

3000

65%

21

克罗恩病

3000

65%

22

溃疡性结肠炎

3000

65%

23

结节性多动脉炎

3000

65%

24

中枢性尿崩症

 3000

65%

25

肝硬化失代偿期

5000

65%

26

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两年内(限2年)

5000

65%

27

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8000

65%

28

慢性活动性肝炎

10000

65%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0

65%

30

恶性肿瘤的延续治疗(非放化疗)

2000

65%

31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000

65%

32

慢性肾小球肾炎

10000

65%

33

肾病综合症

10000

65%

34

肺栓塞抗凝治疗

40000

65%

35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000

75%

36

血友病

20000

75%

37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

15000

75%

38

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

30000

75%

39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0

75%

40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

30000

75%

41

白血病

60000

75%

42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限2年)

60000

75%

43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一年

60000

75%

44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二年

55000

75%

45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三年及以后

50000

75%

46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0000

75%

参保人员患两种慢性病,所患病种均为关联病种(G字头)的补助限额在最高单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有非关联病种的增加1500元。患三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再增加1000元;对血友病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实行分级管理:血友病增加重型血友病类别,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限一年)类别,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五、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2万元)以上,0至2万元(含)部分按50%报销,2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按70%报销,20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

六、生育补偿定额补助标准: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城镇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补助。

七、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均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80元以上部分,意外伤害在校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按100%的比例支付;意外伤害非在校期间发生的,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门诊一个年度内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保险年度内,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因病或意外伤害亡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首年参保支付抚恤金4000元;以后连续参保每增加一年,抚恤金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八、普通门诊补助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累计金额在40元(含4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在3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九、新生儿参保:必须在出生30天内由其亲属凭准生证、出生证、户口簿直接到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县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当年度标准执行,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参保办理手续普通居民参保应持记载有18位数身份证号码的家庭户口簿(非农)由户口所在地社居委或乡镇人社所一站式办理;

乡镇在校学生由所在地人社所、教育局直属学校及民办学校由县医保局组织到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时务必提供18位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号码

边缴费边索取定额票据。

十一、居住地变更:原已参保城镇居民现在其他乡镇或其他社区参保时,必须提供原医保号,即居住地可以变更,但医保号始终不变。

十二、整体参保原则:城镇居民参保应遵循家庭成员整体参保原则(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和在校学生除外),对选择性参保的家庭如有家庭参保成员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局则不予支付。

十三、转诊转院参保居民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除外。

十四、不予支付费用范围犯罪、斗殴、酗酒、自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十五、参保年度计算2016年度办理参保的人员,其待遇享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医保局网站:http://ssybw.com

服务热线:7812507



宿松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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