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医保小课堂作者:日期:2016-06-13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超标床位费、尸体料理费、尸体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 型医疗备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健康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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