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建政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为部分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在每年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为资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每年按100元/人的标准实行。
三、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2016年,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凡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不再享受当年的资助,责任自负。
四、资助审核
对上述代缴城乡居保保费的困难群体负有审批职能的各相关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确认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专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审核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2016年,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具体部门分工为: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户身份确认。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确认。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符合上述代缴城乡居保保费的困难群体本人或委托人,在每年度3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每人只需申请一次,以便身份等信息核对,以后年度仅要求当年新增人员申请),并提供困难群体的相关证件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镇级初审。镇(街道、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村(居)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后,应迅即当面初审,初审结束后收取复印件(2份)及有关资料,建立档案,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汇总上报至县人社局。
3、主管部门汇总。县人社局根据申请代缴对象的类别,分类进行审核汇总,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确认。
4、相关部门确认。县民政局、残联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人员身份比对和确认工作。交由县人社局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
5、财政拨付资金。每年4月底前,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申请的用款计划结合初步申报的数据,向城乡居保基金专户拨付代缴资金。
六、工作要求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事关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县人社、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对象认定真实、补贴核算准确、资金拨付及时、记入帐户无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