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来源:泾阳卫计作者:日期:2016-08-1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相关政策1改革的范围: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缴费基数: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我省统一津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我省统一的津补贴、绩效工资。3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代扣代缴。

4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5待遇计发:    待遇计发按“老人老办法”即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继续按照我县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    “新人新制度”按照“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两部分领取养老金。    “中人逐步过渡”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及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6基金管理:    个人缴纳8%的基本养老费和4%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应负担2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8%的职业年金实行记账式管理,待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蓄额划转做实个人账户。7改革前个人缴费的规定:    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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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图片来源:计财股  王娟核        稿:宣传股音频录制:播音组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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