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经问过,未来人力资源行业和人才市场的趋势会怎样?是不是仍然存在供与求的现实矛盾中?
2016年找工作比往年更困难?高考刚过,在高考成绩未公布之前,部分人认为自己这次高考不成绩理想,有的想到了求职,有的想去做暑假工,年轻人的失业潮逐步显现。因为延迟退休和就业观点的差异,年轻人失业率将高于中老年人,毕业生的失业率将逐步攀升。90后员工,生活不差钱、工作不持久将是普遍现象,未来5-8年,当他们成为人力资源市场主力军的时候,我们曾经拥有的勤奋、敬业、低成本优势将逐步消减,中国的人才竞争力将下降。专业人才可获得更好的发展。复合型人才是一个伪命题,术业有专攻,从宏观到微观,当我们解决了数量的问题时,质量越来越重要,我们鼓励专研、专业和专注,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和企业转型都依赖于专业化人才。
2016年企业用工招聘是否比往年更困难?
缺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人,在缺人状态中继续发展。员工成为企业投资、并购、扩能等活动首要考虑的因素。缺人导致工厂用人规模大幅度压缩,千人大厂、万人大厂逐步消失。一方面是以技改提高效率,比如机器设备代替人,另一方面也因为招工难,只能勉强维持现有的规模。企业招低成本的人,低成本招人。暴利时代已逐渐离我们远去,对各个行业尤其是制造业来说,控制单位人工成本才能继续生存下去。2个人干4个人的活拿3个人的工资,是企业、员工双赢的结果。
东莞薪路宝企管家服务平台负责人谢海波在2016年6月11日《强化企业经营风险防控管理,推动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服务》东莞企业HR论坛说:人力资源管理是获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市场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竞争不容企业有丝毫的懈怠,产品成本的降低,质量的提高也不是无限的,竞争的优势不仅仅在于成为成本的领先者或者差别化的产品,更重要的在于能够开发企业的特殊技能或核心能力。
上图:2015年薪路宝企管家平台组织东莞部分企业负责人讨论企业管理问题。
上图:2016年6月11日,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阳朝锋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谢海波组织的东莞部分法律顾问服务单位负责人代表一起交流。
阳律师在讨论会上发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实现人力资本增值和具备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能力,就意味着企业必须依赖有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员工,因为他们身上具有一种适应环境发展要求的能动特性。因此,可以说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根基在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人力开发。离开了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核心竞争力便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企业的竞争优势就难以维继。
交流会上,东莞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代表与广东国悦律师团队的主要成员双方既陈述各自观点,又互相提问和解答,鞭辟入里的剖析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问题,如何规避风险,化解危机,以及怎样创造企业收益等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服务团队专业化建设、企业需求与律师服务如何兼融统一化的两个问题上,引起现场交流会的嘉宾们强烈共鸣。
上图:东莞市薪路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谢海波总经理(江西省井冈山市人)现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项目部负责人。
平台负责人谢海波总经理在交流会上谈到了他目前对东莞企业遇到的人资管理焦点问题和行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台主要与企业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做好平台的企业辅导顾问咨询工作,大家谈到的人力资源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己经成为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并不是人力资源的所有特性都可以成为竞争优势的源泉。只有当这资源和能力被市场认可时,人力资源才可以由潜力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恰恰是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密切结合而进行的,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增强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的基础。我们不能局限在人力资源六大模块上,人力资源模块管理和应用是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知识。
在交流会上,有企业嘉宾向平台负责人提问题,目前部分企业老板并不重视人力资源部门,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支持度和资金投入不够,招聘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专业,给企业带来很多管理上的实际问题。如果你是公司负责人,怎么对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平台负责人在交流会上谈了对HR部门考核的办法和建议,小编整理了当时交流会上的资料。
在常规的情况下,我们对东莞中小企业针对行政类岗位考核主要从前台接待、综合管理、办公室管理、总务后勤、采购管理、行政公关、行政费用7个维度展开。表1-给出了一些行政考核指标,供读者参考。
企业HR法务学习资料(表1-行政类量化考核指标列表)
考核维度 | 量化指标 | 指标释义 |
前台接待 | 接待纪律完整率 | 接待纪律完整率= |
函件传递及时率 | 函件传递及时率= | |
票、房预定及时率 | 票、房预定及时率= | |
综合管理 | 文件处理及时率 | 文件处理及时率= |
人员需求达成率 | 人员需求达成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各部门于编制内提出人员增补需求的完成情况 | |
培训计划完成率 | 培训计划完成率= | |
固定资产完好率 | 固定资产完好率= | |
办公用品发放及时率 | 办公用品发放及时率= | |
企业证照年检及时性 | 企业证照年检及时性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各类证照年检工作的情况 | |
法律纠纷发生次数 | 法律纠纷发生次数主要考核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合同、协议中存在漏洞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总次数 | |
办公室管理 | 文稿提交及时率 | 文稿提交及时率= |
文件档案归档率 | 文件档案归档率= | |
办公设备完好率 | 办公设备完好率= | |
总务后勤 | 车辆完好率 | 车辆完好率= |
车辆保养任务按时 完成率 | 车辆保养任务按时完成率= | |
车辆调度正确率 | 车辆调度正确率= | |
违章处理及时率 | 违章处理及时率= | |
环境卫生达标率 | 环境卫生达标率= | |
绿化完好率 | 绿化完好率= | |
基础设施维修及时率 | 基础设施维修及时率= | |
宿舍安全事故发生 次数 | 宿舍安全事故发生次数是指考核期内宿舍内安全事故发生的总次数 | |
采购管理 | 办公用品采购及时率 | 办公用品采购及时率= |
采购物资合格率 | 采购物资合格率= | |
行政公关 | 公关计划完成率 | 公关计划完成率= |
公关宣传方案按时 完成率 | 公关宣传方案按时完成率= | |
审稿的准确率 | 审稿的准确率= | |
负面报道数量 | 负面报道数量主要考核公关人员对于外界公共关系维护的情况 | |
危机事件成功处理率 | 危机事件成功处理率= | |
行政费用 | 行政费用预算达成率 | 行政费用预算达成率= |
行政办公费用降低率 | 行政办公费用降低率= | |
办公用品采购成本 | —— | |
维修费用降低率 | 维修费用降低率= |
企业HR法务学习资料---HR考核指标量化
东莞中小企业HR类岗位考核可从人力资源规划、招聘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员工管理、成本费用7个维度展开。
表2-提供了常用企业HR量化考核指标,供读者参考。
考核维度 | 量化指标 | 指标释义 |
人力资源规划 | 人力资源规划方案 提交及时率 | 人力资源规划方案提交及时率= |
工作目标按计划 完成率 | 工作目标按计划完成率= | |
招聘管理 | 招聘计划完成率 | 招聘计划完成率= |
招聘人员适岗率 | 招聘人员适岗率是指招聘人员中适合本岗位工作的人员数与所有招聘人员数量之比 | |
招聘供给率 | 招聘供给率是指当期招聘人员数量与所需人员总数之比 | |
录用比 | 录用比= | |
培训管理 | 培训计划完成率 | 培训计划完成率= |
培训参与率 | 培训参与率= | |
员工职业生涯辅导 计划完成率 | 员工职业生涯辅导计划完成率= | |
员工技能提升率 | 员工技能提升率= | |
员工任职资格达标率 | 员工任职资格达标率是指当期任职资格考核达标的员工所占该时期员工总数的比率 | |
绩效管理 | 绩效考核计划按时 完成率 | 绩效考核计划按时完成率= |
绩效考核申诉处理 及时率 | 绩效考核申诉处理及时率= | |
考核信息反馈及时率 | 考核信息反馈及时率是指当期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考核结果量与需要反馈考核结果的总量之比 | |
绩效评估报告提交 及时率 | 绩效评估报告提交及时率= | |
薪酬福利 | 薪酬调查方案提交 及时率 | 薪酬调查方案提交及时率= |
薪酬总量预算安排 达成率 | 薪酬总量预算安排达成率= | |
工资与奖金计算 差错次数 | 工资与奖金计算差错次数是指对工资、奖金核算及发放的过程中人为出错的次数 | |
员工保险、福利计算 差错次数 | 员工保险、福利计算差错次数是指出现员工保险、福利计算差错的次数 | |
员工薪酬满意度 | 员工薪酬满意度通过对员工发放薪酬满意度调查问卷,计算其满意度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
员工管理 | 劳动争议发生次数 | —— |
核心员工流失率 | 核心员工流失率= | |
员工自然流动率 | 员工自然流动率主要考核公司人员稳定性和人员代谢情况 | |
员工人事档案归档率 | 员工人事档案归档率= | |
成本费用 | 人力资源费用达成率 | 人力资源费用达成率= |
人均培训成本 | 人均培训成本是指当期所有培训发生的费用与发生的所有培训人数之比 | |
单位招聘成本 | 单位招聘成本= |
企业HR法务学习资料--企业常用HR管理量化考核指标见表2-44。
HR管理项目 | 量化指标 | |
人力资源规划 | 人力资源规划方案提交及时率 | 工作目标按计划完成率 |
人力资源事务 管理 | 人员需求达成率 | 员工任职资格达标率 |
考核工作按时完成率 | 员工薪酬满意度 | |
员工离职率 | 劳动纠纷次数 | |
成本与费用管理 | 人力资源费用达成率 |
企业HR法务学习资料-----中小企 业常用HR业务量化考核指标见表2-45。
HR业务项目 | 量化指标 | |
招聘管理 | 应聘比() | 招聘计划完成率 |
招聘空缺职位的平均时间 | 录用比 | |
培训管理 | 培训计划完成率 | 培训参与率 |
员工职业生涯辅导计划完成率 | 培训考核达标率 | |
绩效考核 | 考核工作完成及时率 | 绩效考核申诉处理及时率 |
考核信息反馈及时率 | 绩效评估报告提交及时率 | |
薪酬福利 | 薪酬调查方案提交及时率 | 薪酬总量预算安排达成率 |
工资与奖金计算差错次数 | 员工保险、福利计算差错次数 | |
员工管理 | 核心员工流失率 | 员工自然流动率 |
员工人事档案归档率 |
企业HR法务学习参考资料--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
1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 |||
3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 |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
6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 |
7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 | |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 |||
1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2 |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 |
13 |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 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18 |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 |||
19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
20 |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
21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统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
23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
2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注: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其他条例规定内容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
26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就业促进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 |
27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28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29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 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34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 |
35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
38 | 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
39 |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 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 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 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6 |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 |
4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50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51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52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
53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
54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
55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
56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
57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
58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
59 | 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0 |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必须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
61 | 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
62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
63 | 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
64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
65 | 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6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67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非依法设立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直接招聘中国雇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
70 | 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所属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处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国雇员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 |
71 |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注:必须是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
72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注:必须是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
73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 |
74 |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应适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 | |
75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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