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人社发[2015]13号文件规定,对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给予明确: 一、关于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限的问题 巴人社险[2013]3号文件中规定,新生儿出生的当月及次月20日前,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现调整为新生儿出生后首次参保的,自出生起三个月内,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后享受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以上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新生儿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新生儿跨年度参保墩费的问题 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时存在跨年度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新生儿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间办理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参保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三、关于待遇享受时间的问题 201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儿仍按原规定新生儿出生的当月及次月2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享受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