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规章制度依据能否解雇违纪员工?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日期: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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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彭某以公司解雇为由,要求东莞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但东莞某公司称没有辞退彭某并叫彭回厂处理。


在处理期间,彭某没有向东莞某公司提供劳动,亦未向其履行请假等相关手续,东莞某公司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多日旷工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1.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有规章制度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则解除依据不成立,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具体到旷工行为,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有规定是违纪情形,且有明示的惩罚措施即旷工几日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严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员工连续旷工十五日以上,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动者连续旷工十五日以上,企业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理由是: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该条例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界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还是有参考价值,况且在现行有效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仍然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列为可以辞退的情形之一,所以,连续十五天旷工仍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劳动者存放在企业管理范围之内的财物被盗,要求企业赔偿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4],劳动者因财物被盗,要求企业赔偿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对于劳动者这一诉求,依法不予仲裁。当然,劳动者可以普通侵权纠纷形式向法院起诉,是否需要赔偿?视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再判断企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综上,劳动者没有依照规定办理请假,连续旷工多日,企业发现劳动者旷工后,及时通知劳动者回企业上班,劳动者获知上班通知的情况下,企业可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考虑企业是否有规章制度及规定制度是否合法等情况,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存放在企业管理范围之内的财物被盗,要求企业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若劳动者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以侵权责任为由,另行起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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