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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海南省人社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海南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海南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通知》指出,2016年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
《通知》要求各市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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