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委同意。13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为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2次连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调整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西北和全国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财两部的要求完全一致,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国家批复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调整幅度为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为5.9%。
(一)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
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
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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