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陈某:鉴于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10日。某装饰公司,2012年2月10日”。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