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职工在高温条件下施工作业“中暑”,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来源:四川劳动保障作者:日期: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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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抹灰工蔡某,2015年7月25日14时在施工作业中倒地昏迷不醒,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医疗救治费用共计6000余元)。蔡某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发放误工工资等待遇无结果,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自已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蔡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鉴定为中署(职业病),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决蔡某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工资等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从而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职工在高温下施工作业,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署降温工作的文件,对高温介定、防署要求、中署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的高度,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相关条款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高温下施工作业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注意把握好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应按照法规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署降温工作,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工中署的发生;二是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中署状况,应按规定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确认,取得“中署”职业病的法定文书;三是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以“中署”职业病法定文书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职工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文书;四是根据用人单位及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抹灰工蔡某因中署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蔡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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