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公安部明确:面对群众围观拍摄 不影响执法 民警不得干涉!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7-29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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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少数民警执法不作为、不会为和乱作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人民警察形象。针对日常执法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公安部26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视频演示片对这些常见问题逐一进行了解读示范,这其中就包括群众高度关注的查验身份证执法规范。


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四项规范

依法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在盘查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被查验者不配合的情况,如果现场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为此,公安部要求民警应该正确规范行使盘查权:


1、民警应当熟悉盘查、查验的相关法律法规。

2、《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执法对象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出示证件时,不要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如执法对象质疑《人民警察证》效力,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警察法定的执法证件,不要纠缠此问题。


3、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分别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查验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并针对执法对象和现场情况,告知查验的法定理由。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的,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执法对象不配合的,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

如继续纠缠的,应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4、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应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处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执法对象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对此,警察的执法处置规范是什么?

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情形,民警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1、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冷静克制、规范言行,明确告知执法对象自己正在执行职务并全程录音录像。

3、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当场揭露执法对象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针对具体的情况,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1、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民警要保持冷静、不受干扰,继续执法,不与执法对象对骂。

2、对抓衣服、撕警号的,警告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3、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避免纠缠。如果警力不足时,应该及时请求警力支援。

4、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女性执法对象涉嫌阻碍执法时,避免主动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可通知女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对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

5、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执法对象以“警察打人”为由煽动群众围观起哄,民警不做适当解释,容易造成被动;被执法对象拖拽、缠抱时,不能有效解脱,或处置不当、动作过大,遭到质疑。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行为,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警告煽动者,责令立即停止煽动,视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争取理解支持。

6、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针对性采取防护措施;对吸毒人员,要注意防止其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残、自杀;必要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演示示范视频截图

7、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注意抓捕对象现场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情况,如果民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极易导致被动。针对这种情况,民警要做好控制,排除危险,防止嫌疑人借机攻击、逃跑。同时要注意观察了解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抓捕对象,要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做好固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演示示范视频截图

其他人员阻碍执法的处置规范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抓捕带离执法对象时,经常会遇到执法对象的亲友或其他围观人员阻碍执法的情况,公安部对于此类干扰执法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置规范。

1、民警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证,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并全程录音录像。

2、要当场指出执法对象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3、人员众多时,可使用喊话器或提示牌。

针对具体的情况,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1、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的,民警应避免站立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反感,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弯腰或下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如果劝导无效、拒不起身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并明确告知其行为无助于减轻处罚,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2、遇到执法对象亲友拖拽、缠抱民警的,采用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

3、遇到执法对象亲友抓扯、撕咬民警的,可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4、如果民警无法摆脱执法对象亲友纠缠,可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合力将其分离。

5、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6、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警方现场处置的用枪规范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民警使用武器尤其是使用枪械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民众的质疑。在什么情况下要使用武器、使用武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此,规范要求:


1、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

2、使用武器前,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开枪制服。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

4、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5、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应遵守的程序

1、使用武器通常应遵循拔枪、警告、射击、戒备、收枪五个规范程序。

2、使用武器时,应该合理站位,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防止武器被抢夺。

3、现场未完全被控制,危险尚未消除前,应该随时持枪戒备。

4、确认危险消除、对犯罪嫌疑人上铐、搜身、控制后,应关闭枪支保险,手枪放回枪套,长枪呈挂枪或背枪。现场有人员伤亡的,立即通知“120”到场救治;民警使用武器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使用武器时要注意四大问题

此外,规范要求民警使用武器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随意拔枪的问题

民警拔枪示警,应当是面临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危及民警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时。

2、警告方式选择的问题

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或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3、对正在高速行驶的嫌疑车辆使用枪支问题

当嫌疑车辆危及民警及他人生命安全时,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为防止造成车辆失控引发严重事故或伤及车内无辜人员,民警应避免对正在高速行驶的嫌疑车辆开枪。

4、对拒捕、逃跑的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问题。民警要注意,不得对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犯罪嫌疑人开枪。但实施危及民警或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除外。

(via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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