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呼伦贝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新右旗12333作者:新右旗人社局日期:2016-07-29

7月7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呼伦贝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依申请公开。

摘要

根 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本级、旗市区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三)注重衔接、有序整合。按照“先整合机构、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管理有序、运行顺畅,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整合内容

(一)整合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市本级、旗市区新农合综合行政管理职能、业务经办机构由卫计部门划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 整合医保基金和固定资产。将市、旗市区新农合管理的基金、档案、信息数据、固定资产、资金等随人员一并移交到人社部门。由当地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 机构对移交截止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审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全程配合工作,审计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上报呼伦贝尔 市人社部门复核,市卫计委做好复核配合工作,委托审计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 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对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以前年度出现缺口部分,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有关医保基金管理政策 办理。

   (三)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提出的“参保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我市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一制一档”,一步整合到位,即: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化。

1、统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 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资总额实现等同,个人筹资标准不变,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差额 部分,由市、旗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足,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调节筹资标准,逐步统一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标准,争取用2-3年时 间实现参保缴费完全统一。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 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科学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积极做好整合前后政策过渡与衔接,确保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

4、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整合后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四)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在制度整合前,做好整合后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比对,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

四、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陈立新副市长任组长,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旗市区长、市人社、卫计、宣传部、编办、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审 计、食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法制办、残联为成员的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市区也要制定实施 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二)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1、2016年6月底前,出台《呼伦贝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全市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2016年7月10日前,市本级完成行政职能划转以及新农合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整建制移交和经费划拨工作;下发职能移交接收有关文件。撤销呼伦贝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其原有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划转至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2016年 8月底前,各旗市区完成新农合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整建制移交和经费划拨工作。各旗市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配备专兼职经办服 务人员。

4、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三个目录”的统一工作。

5、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

6、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 严明工作纪律。从全市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旗市区、各相关部门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前,除保障必要的待遇支付之外, 不再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再对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编制、人员及资产进行调整和划转。各旗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 律,严防违规行为,对违反全市有关整合工作文件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 加强协调配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事关全市人民福祉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旗市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步骤,逐项 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合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且平稳有序、顺利 推进。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充分解读整合后的具体政策,争取广大城乡群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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