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我市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参保凭证,交由医院的办理人员核实,在出院结算时医疗费用直接按相应比例报销,参保人只需要支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即可。 参保人需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先携带参保凭证和相关病历资料(如: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凭证到异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出院结算时医疗费用直接按相应比例报销,参保人也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即可。 参保人需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同样应先携带参保凭证和病历资料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后前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在办理出院时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参保凭证、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收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和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等资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携带参保凭证和相关病历资料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异地就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