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
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自2016年7月1日起,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992.03元,扣除个人应负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282.03元,实发补贴标准为1710元(其中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提高到1710元)
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832.03元,扣除个人应负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282.03元,实发补贴标准为1550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代扣代缴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并划转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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