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到910元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到1000元
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除外。
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