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表明养老保险金在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不能对其全部金额进行强行分割,但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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