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11年7月15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退休审批,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
答:(一)待遇标准
1、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丧葬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2)一次性抚恤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本人生前月基本离休费×40;
2、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包括以下几部分:
(1)丧葬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8;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3、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包括以下几部分:
(1)丧葬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诸存额。
(二)申领办法
离退休人员或参保人员死亡后可由单位或其继承人提供下列材料向社保机构申报领取相关待遇:
1、个人办理的,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该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4)申请人填写的《申领死亡待遇申请书》;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停发)申报表》,收原件(2份)
2、单位办理的,提供:
(1)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停发)申报表》,收原件(2份)
注:申报时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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