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016年度缴费基数为4039元)
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4%(退休人员为6.4%),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退休人员为3.5%)。
2016社保年度(2017年7月前)月缴费标准:
综合医疗保险:4039元×8.4%=339.28元(退休人员为258.50元);
住院医疗保险:4039元×4%=161.57元(退休人员为141.37元)。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属下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委托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