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传播实用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的初衷,9月9日下午,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特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劳动仲裁处处长、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资深仲裁员、中国劳动网专家团成员、石家庄跃冠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专家刘振军先生,为企业带来了了一场酣畅淋漓的“工伤保险实务”专题沙龙。
主讲人 刘振军
工伤保险的全面展开,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的利益。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纳天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善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鸿博企业管理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轩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集团、石家庄鹿之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远博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环渤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南丁格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融海行投资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讲座并在现场踊跃提问,刘振军处长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下面,将刘振军先生的演讲提纲刊列于此,以飨读者。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1、初创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初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
2、探索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中
1996年《企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3、完善阶段——本世纪初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社会保险法》
(三)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两次1954年)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
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4、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5、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二、工伤认定
(一)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条款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认定工伤的时间条件
——法定工作时间
——合法加班时间
——非法加班时间
——工作时间前后
——因工外出期间
——上下班时间
(三)认定工伤的空间条件
——工作场所内有日常固定的工作区域
——工作场所内无日常固定的工作区域
——工作场所内经常变动的工作区域
——工作场所外之工作途中
——工作场所外之上下班途中
(四)认定工伤的因果关系条件
——是职业活动直接或间接的结果
——是雇主的管辖或权威影响下的结果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医疗及医疗期间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
护理及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保留劳动关系;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赴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分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
生活自理能力分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两级鉴定制度:统筹地区进行初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也叫最终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其他项目: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确认、工伤导致疾病确认、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确认等。
(二)工伤评残后若干待遇
伤残等级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社平工资 社平工资
一 级 27个月 90% (基金支付)
二 级 25个月 85% (基金支付)
三 级 23个月 80% (基金支付)
四 级 21个月 75% (基金支付)
五 级 18个月 70% (单位支付) 本人提出 44个月 22个月
六 级 16个月 60% (单位支付) 本人提出 38个月 16个月
七 级 13个月 本人提出 26个月 10个月
八 级 11个月 或合同期满 20个月 8个月
九 级 9个月 或合同期满 14个月 6个月
十 级 7个月 或合同期满 8个月 4个月
护理依赖的确定依据及程度分级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社平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社平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社平工资的30%。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
四、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一)按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对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不服的;
4、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五、关于承担工伤事故单位的认定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