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择业期内的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
2014年6月24日以后,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
所需材料有:
(1)申请补贴报告、申请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及实地查验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区市县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不短于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定,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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